另一方面,共同立场文件 (CP) 2001/931/CFSP(管辖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第 1(3) 条在为制定所谓的“1373”反恐黑名单而定义恐怖主义时,根本没有提及国际人道法。这导致了一些有争议的列入名单的决定,例如有关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或伊朗人民圣战者组织的决定。在具体情况下,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很难理解为什么某些组织多年未列入名单,而其他组织早已列入名单。真主党的情况就是如此,直到其军事部门于 2013 年 7 月 25 日被列入黑名单(见此处),
尤其是如果我们将其与哈马斯
整个)自 2003 年以来的存在进行比较。欧盟反恐协调员明确表示,将一个组织列入名单取决于法律和政策因素的结合(此处)。
2006 年,,该组织是针对斯里兰卡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的一方,直至 2009 年军事失败。从政策角度来看,这一决定对冲突双方的调解努力和人道主义参与产生了严重影响,欧盟外交机构欧洲对外行动署的一份内部报告承认了这一点(见第22-23 页)。
普通法院认为,将泰米尔猛虎组织列入名单在实质上是合法的;但是,它以程序性 WhatsApp 号码数据 理由将其撤销。在支持列入名单的实质合法性时,法院认为,国际法中没有任何内容阻止将恐怖主义视为战争罪和国际法下的独特罪行(参见第 58-67 段)。法院在不同的法律来源中找到了支持:联合国安理会第 1373 号决议、国际人道法(其中提到《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33 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4(2) 条)和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 2(1)(b) 条(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恐怖主义行为)。
我只想简单说三点
首先,与普通法院的推理似乎暗示的相反,联合国安理会第 1373 号决议并没有解决恐怖主义与国际人道 错误一:凭直觉招聘销售人员 法之间的关系。联合国机构提到制止“资助和准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如普通法院所引述),在我看来,这是一个糟糕且危险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得出恐怖主义可以存在 印度手机号码 于武装冲突中的明确结论(危险之处在于它在这样一个有争议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找到支持)。事实上,事实恰恰相反:联合国会员国应确定什么构成恐怖主义,以便冻结用于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资产。法院充其量可以说,第 1373 号决议并不禁止将恐怖主义定义为存在于武装冲突中。
其次,更重要的是,法院没有评估只列出泰米尔猛虎组织而不列出斯里兰卡是否会破坏敌对行动中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