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是特别法问题:国际人道法、欧盟及其对恐怖主义的两种定义
作者: 阿西尔·加里多·穆尼奥斯 (Asier Garrido Muñoz)
这些外国战士从欧洲前往伊拉克和叙利亚的时代重新引发了关于恐怖主义定义与武装冲突之间关系的争论。欧盟一审司法机构欧盟普通法院最近对泰米尔猛虎组织案的判决强调,即使在欧盟这个单一政体中,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做法。这篇文章讨论了该裁决对恐怖主义与武装冲突之间关系的结论背后的理由和影响,这似乎在法律界没有引起注意。法院的其他相关裁定(例如,印度法院的判决作为将该组织列入名单的依据的有效性)将不在这里讨论。
欧盟是《全面国际恐怖主义公约草案》现行第 3 条(原第 18 条)的主要支持者之一,根据该条,恐怖主义的 手机号码数据 定义不包括“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特别是适用于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合法行为的规则”(第 4 款)。为推进公约的现行版本,欧盟与伊拉克和韩国签署了合作协议,其中包括相互支持该公约的协议。众所周知,第 3 条是谈判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联合国安理会多年来一直没有对恐怖主义进行定义,这并非偶然。
尽管欧盟支持第 3 条草案
但欧盟本身并不排斥阻碍该条款通过的紧张局势。欧盟普通法院最近的判决表明,即使在欧盟内部,国际人道法与恐怖主义之间的关系也尚未解决。为了便于讨论,我将假设欧盟在行使其职权时受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约束,这意味着欧盟有义务根据习惯国际人道法解释欧盟法 律(正如孟戈齐总检察长在Diakité案第 23-27 段中所述)。
普通法院承认
欧盟对恐怖主义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分别适用于两个主要政策领域:自由、安全和司法领域以及共同外 您的企业还能维持运转多 交和安全政策。这两个定义之间的实质性区别恰恰在于它们与国际人道法的关系:前者排除了武装冲突中实施的行为,而后者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
一方面,为协调欧盟成员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在自由、安全和司法领 印度手机号码 域的政策领域)而通过的2002/475/JHA 框架决定在其序言中载有以下声明:
武装冲突期间武装部队的行动受国际人道主义法管辖,并且由于这些行动受其他国际法规则管辖,因此一国武装部队在履行其公务时采取的行动不受本框架决定的管辖。
简而言之,根据框架决定,恐怖主义和国际人道法是欧洲刑法中两个互相排斥的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