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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引人注目的是“全面指挥”这

这一推理之所以引人注目,有几个原因。法院声称,荷兰对其部署区域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尽管判决书中引用的相关文件表明,荷兰的行动是为了支持占领国,而不是为了排除占领国。此外,尽管法院承认荷兰特遣队接受英国指挥官的日常命令,但它驳回了这一说法,理由是荷兰保留制定影响其特遣队的重要事项的政策的权利,包括通过调整多国交战规则 (ROE)(第 149 段)。为什么调整多国交战规则的权利应该构成荷兰独立决策的证据,这种证据比将其特遣队的作战控制权移交给外国指挥官更重要,这一点尚不清楚,尤其是因为适用的文书只授权在特遣队层面采用更严格的交战规则,而不是更宽松的交战规则(见第 100 段)。这些问题的处理并不令人印象深刻。

概念在法院的论证中占据着核心地位

 

参与多国军事行动的国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家通常会将本国部队的作战指挥权交给外国指挥官。然而,他们总是会为自己保留最终的军事权力,即全面指挥权(见 Fleck 和 Gill 编,《国际军事行动法手册》,第 237 页)。否则,他们的部队将脱离国家指挥系统,并基本上不再作为国家军事单位运作。

法院诉诸全面指挥的概念

 

与其先前的判例法有很大不同。在贝赫拉米案中,法院认为科索沃的公共权力由根据安全 西恳求去鸵鸟农场 理事会第 1244 号决议设立的国际存在行使(第 70 段;详情见此处)。同样,在贾卢德案中,荷兰认为伊拉克的公共权力掌握在占领国手中。在这两起案件中,法院都承认派遣国并没有将其国家特遣队的独家控制权移交给多国指挥部,而是为自己保留了某些控制权(贝赫拉米案,第 138-139 段;贾卢德案,第 146 段)。在贝赫拉米案中,这种剩余控制权并没有阻止将国家特遣队的行为和不行为归咎于北约和联合国(第 140 段)。它也没有建立申请人和被告国之间的管辖权联系(第 71 段)。相比之下,在贾卢德案中,法院大胆宣称,荷兰“并没有因为接受了英国国防部(SE)司令官的行动控制权而被剥夺《公约》第 1 条所赋予的‘管辖权’”,因为荷 印度手机号码 兰对其军事人员保留了完全的指挥权(第 143 段)。

因此,贾卢德认为,全面指挥权构成了国家与在多国背景下行动的武装部队之间的充分联系,从而保持了其活动的国家性质。换句话说,国家特遣队的活动并不超出第 1 条的范围,因为它们是按照外国命令执行国际任务的多国部队的一部分。全面指挥权的存在确保了国家特遣队开展的任何超越管辖范围的行为都构成《公约》第 1 条所指的国家行为。贝赫拉米基本上被抛在一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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