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法院的分析表明,贾卢德属于荷兰管辖范围,不是因为他身处政府拥有权力的地理区域(如Al-Skeini案),而是因为他处于检查站确立的权力和控制范围内。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首先,法院适用的是个人模式而非地理模式的域外管辖权。检查站只是荷兰用来对过往人员行使权力和控制的手段。因此,最好将其概念化为存在于空间中的势力范围,而不是精确划定的地理位置。其次,正因为如此,这类域外管辖权的边界是流动的和不确定的。检查站不必是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它们可以是移动的,可以在短时间内建立。因此,它们与徒步巡逻队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巡逻队不是移动检查站吗?检查站不仅可以在陆地上设立,还可以在海上和空中设立。一架飞机拦截另一架飞机难道不能被说成是执行检查站任务吗?也许法院会找到一种有原则的方式来解决 手机号码数据 这些问题,以避免走向“因果”管辖权。然而,目前,贾卢德似乎增加了公约适用于境外军事行动的可能性。
在确定该事件属于荷兰管辖范围后
法院认为有必要重申“根据《公约》第 1 条确定‘管辖权’存在的标准从未等同于根据一般国际法确定一国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标准”(第 154 段)。这是一个值得欢迎的提醒,但法院不能逃脱模糊管辖权和责任之间界限的责任。请考虑一下关于管辖权的以下结论性陈述:
法院无法认定荷兰军队“受任何外国势力支配”
无论是伊拉克、英国还是其他任何势力,也无法认定荷兰军 推动保持三英尺的 队“受到任何其他国家的独家指挥或控制”(比较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 6 条……)。
人们不禁要问,国家责任规则在适当修改后如何适用于确定管辖权的存在。无论如何,通过将全 印度手机号码 面指挥的概念引入辩论,贾卢德可能增加了解开这两个问题的可能性。如果全面指挥意味着武装部队默认接受派遣国的管辖,那么这应该会从管辖权分析中消除归因问题。然而,如前所述,这可能会将《公约》延伸得太远。法院对这一前景的看法还有待观察。安全理事会第 2178 (2014) 号决议:“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作为国际法人,第一部分
作者: 安妮·彼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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