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理由支持接受安全理事会第 2178 号决议等决议原则上可以对个人产生约束性义务这一观点?决议对相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的理论解释肯定不在于受决议约束的个人是否同意。也不在于同意该决议的会员国对其领土上所有行为者具有任何假定的立法权。解释是,《联合国宪章》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在某些人看来,是一部世界宪法),它赋予安全理事会特殊权力,在合法性原则的范围内,这种权力对个人也具有普遍效力。因此,安理会的决议原则上适合作为国际义务的法律基础。安理会的这一权力来自《宪章》本身,以及联合国会员国接受的后续实践对安理会的解释(见下文),。
赋予这一权力最重要的规范依据是避免监管漏洞如
果安理会决议旨在发挥安抚作用,那么它必须直接针 WhatsApp 号码数据 危险的武装犯罪个人或团体,尤其是在国家脆弱或失败的背景下(就像现在叙利亚部分地区和周边地区的情况一样)。如果安理会只呼吁有关国家镇压恐怖分子或军事活动,这是不够的,甚至可能适得其反。要想有效,安理会针对个人和团体的权力必须超越纯粹的政治愿望(而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命令),但是否确实如此取决于具体决议的实质。
然而,对个人承担的此类直接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是合法性原则。该原则规定,只有当这些义 掌控你的故事 每个非营利组织的叙 务对于相关个人而言是可预见的,决议才可能产生真正的个人法律义务。只有当这些义务及其对象能够从具有足够上下文确定性的决议措辞中得出,并且决议确实已公布时,情况才会如此。因此,必须批判性地看待仅仅隐含表达的义务(正如科索沃法院所暗示的那样),因为它们有可能违反合法性原则。
我认为,可能只有第 2178 号决议第 1 段的措辞足够清晰
而且也明确针对个人本身。主要问 印度手机号码 题似乎是缺乏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可以说,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的国际共识已经出现;体现在各种国际法律公约中,但没有无可争议的习惯法定义。例如,普遍的理解体现在第 1566 (2004)号决议第 3 段中,其中提到
犯罪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犯罪行为,意图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劫持人质,目的是在公众、群体或特定人员中引起恐怖状态,恐吓民众,或迫使政府或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为,这些行为构成国际恐怖主义公约和议定书范围内的犯罪,并符合公约和议定书中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