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4日举行的超过50个政府代表的峰会上,安理会一致通过了第2178(2014)号决议,该决议规定采取措施,限制有意参与恐怖活动的人员的旅行和支持,特别是在“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ISIL)、“努斯拉阵线”及其他基地组织附属组织崛起的背景下。
第 2178 号决议“重申”了自 9/11 以来的先前决议所认定的内容,即“恐怖主义(通常由自然人实施)……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序言第一段;参见前文,例如,联合国安理会第 1368 (2001) 号决议)。在序言第 12 段,安理会定义了一种“新威胁”,即“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威胁”,其中“包括支持基地组织及其小组行为或活动的个人”。
第 2178 号决议的大多数段落在结构上并不新颖 号决议产生的国际单独义务?
它们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并“确保在其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国内法中”(第 6 段)制止、打击、 号决议产生的国际单独义务?起诉和惩罚招募、组织、运送和装备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而旅行的个人的行为,例如第 2、5、6、8 段。然而,正如Kai Ambos 所指出的那样,将某些行为定为犯罪的义务似乎影响深远。
第 2178 号决议的一个有趣特点是它直接针对个人:执行条款 1“要求所有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并停止一切恐怖主义行为和参与冲突”。这篇文章讨论的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是:首先,第 2178 号决议是否为个人本身创造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义务;其次,该决议的(部分)规定是否直接适用于联合国会员国的搜索引擎优化 (SEO) 详解 国内秩序;第三,不遵守这些个人义务是否根据该决议本身构成犯罪。
问题是,第 2178 号决议是否能够对相关个人施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义务。该决议本身是否是“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停止伪造身份证件、停止前往伊斯兰国战场、招募志愿者、当然还有停止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等义务的法律基础?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的措辞
安全理事会的决议似乎只对联合国会员国具有约束力:“联合国会员国同 印度手机号码 意依本宪章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然而,国际法院在科索沃咨询意见中认定,它可以“在个案基础上确定安全理事会拟对其产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的对象”(第117段)。国际法院原则上并不排除安全理事会决议对个人的约束力。它甚至没有将潜在的约束力限制在享有国际法律人格的非国家行为者身上。在科索沃诉讼中,国际法院仅认定,第1244号决议没有“表明”其针对的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而只是针对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本身及其机构(第115段)。仅仅关注“迹象”就表明,有可能对非国家行为者施加义务,只要这些义务可以根据情况推断出来,即使这些义务并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