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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引出了我最后的评论

无论如何,即使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行为可能招致批评并成为欧盟采取行动的依据,也应该注意到,平等待遇原则必须与合法性原则相协调,根据该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依赖为他人实施的非法行为来为自己谋利。(着重强调)

考虑到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法律顾问提出的论点有缺陷(援引第三国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不干涉”原则),以及法院作出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裁决的法律框架,这种相当粗略的声明并不令人惊讶。

后一个方面尤其重要

 

普通法院考虑的不是恐怖主义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整体“系统性”关系,而是欧盟法律下采取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措施的更严格领域。因此,法院似乎认为 CP 2001/931 CFSP 第 1(3) 条是一种仅适用于 CFSP 背景下的金融措施的特别法。在此背景下,法院承认,在采用该定义时,2001 年在欧洲理事会会议上的欧盟成员国有意避免提及国际人道法:l ex non distinguitur nos non distinguere debemus。

欧盟法律框架中由此产生的二分法只是对恐怖主义的国际现行法令人困惑的反映,这些法律由拼凑的定义组成,有时与国际人道法重叠,甚至与之相矛盾,正如萨索利教授在此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情况令人遗憾。无论如何,现在欧盟机构必须以不损害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方式执行安理会第 2178 号决议。在这方面,框架决定 2002/475/JHA 的定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点。

[附录:请注意,欧洲法院正在审理另一起泰米尔猛虎组织案件的初步裁决,该裁决 我可以一次向多个参与者发送 基本上提出了类似的法律问题:见此处]Jaloud 的底线
作者: Marko Milanovic
继Aurel关于Jaloud 诉荷兰案的帖子之后,我想就该判决的底线以及它对欧洲国家海外军事行动的意义发表一些简短的看法。

首先,贾卢德确认了欧洲法院判例法中对

 

《欧洲人权公约》域外适用采取更广泛方法的总体趋势。无论你是否认为采取广泛 印度手机号码 法是个好主意,这种趋势是存在的,因为普遍性的规范吸引力很难抗拒,而且法院越来越熟悉将《公约》应用于特殊情况。我个人认为,该判决在域外适用的基本方法上是正确的,即使在管辖权和归属等各种问题之间存在一些概念上的混淆,我将另文撰写。但对各国的基本信息是:试图利用法院关于域外适用性的判例法中的许多矛盾来否认《公约》在本案或那一案中的适用性,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以失败告终。各国不应打一场必败之战,而应将精力集中在更有可能获胜的实质性论点上。

其次,这意味着,在战区内行动时,武装部队及其法律顾问通常应假设《公约》适用(即使形式有所减弱),而不是假设《公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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