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方法的吸引力显而易见:它应该大大简化管辖权存在的确定过程,因为它预先确定了国家特遣队将接受其派遣国的管辖(另见此处)。然而,它的缺点是,它忽视了国家特遣队可能行使不属于派遣国的权力,而是来自其国际授权的事实。如果管辖权的概念不被理解为纯粹的事实控制或强制,而是包括权威的规范要素(关于这一点,见Besson),那么这种方法理所当然地被批评为过于包容。
其次,荷兰认为该诉求不可受理
因为向他人开枪不足以使该人属于《公约》第 1 条的范围。必须强 WhatsApp 号码数据 调的是,法院并没有驳回这一点。法院只是裁定,贾卢德属于荷兰管辖范围,但理由不同,即他通过了为对过往人员行使权力和控制而设立的检查站。法院在这样做时,维护了第 1 条不承认“因果”管辖概念的原则(见Banković,第 75 段;Medvedyev,第 64 段)。使用武器仍然不使目标属于有关国家的管辖范围。
认为设立车辆检查站构成了权力和控制的主张当然是直观的,但也并非没有困难。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值得回顾一下Al-Skeini 案,特别是因为联合协同意见的作者认为Jaloud 案在逻辑上建立在该案之上。正如法院最近在Hassan 案(第 75 段)中明确指出的那样,英国在Al-Skeini案中行使管辖权是因为英国承担了维护伊拉克东南 数字时代的育儿:如何监控孩子的在线活动 部安全的权力,并且申请人的亲属在其军队根据这一权力实施的安全行动中被杀害。因此,法院宣布,由于英国军队对伊拉克东南部实施了有效的军事控制,因此无需确定 印度手机号码 当地是否存在管辖权。
法院本可以效仿阿尔斯凯尼的做法
宣布荷兰已对其部署区行使权力,这样,无论荷兰是否在实地实施了有效控制,荷兰军队根据这一权力开展的安全行动均属于荷兰管辖范围。事实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裁定荷兰承担了“责任”,在其行动区内提供安全保障,而其他国家则不受其影响(第 149 段)。然而,判决书并未仅以此为依据裁定第 1 条适用。相反,判决书补充说,检查站“由荷兰皇家陆军军官指挥和直接监督下的人员驻守”,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1483 号决议的规定设立(第 152 段)。令人不安的是,法院未能证实这些观点,因为荷兰在其陈述中明确否认其对驻守检查站的伊拉克人员实施了控制(第 117 段)。